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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5-2-2

  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

  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

  (2009 年 12月 16日政协嘉峪关市第七届委员会

  第十七次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嘉峪关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更好地履行人民政协的职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进一步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在我市政治生活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第三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发挥作用开辟畅通的渠道,集思广益,促进全市重大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监督宪法、法律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我市的实施和贯彻执行,协助并推动党政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 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各方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第四条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在我市的贯彻执行和我市各项政策措施,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主要内容包括:

  (一 )在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

  (二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 (协商讨论稿 );

  (三 )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草案 );

  (四 )财政预算 (草案 );

  (五 )政治 、经济、文化、社会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 )提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规章 (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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