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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5-2-2

  第十三条 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和委员界别活动小组加强同委员的联系,运用多种形式帮助委员知情明政,为委员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条件;政协委员要努力学习、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积极参加所在单位的重要活动,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和群众,积极了解社情民意,充分反映界别意见和要求,在参政议政中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四条    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得到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充分发表。市政协依法维护政协委员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委员参加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有关单位应如实介绍情况,热情接待、积极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委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保证其工资、奖金和各种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及其他形式的协商会议和重要活动,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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