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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

发表时间:2017-2-18

(二)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协常委会议的,须向市政协办公室递交书面请假报告,说明原因,并经市政协秘书长批准;常委会议期间请假,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因故不能参加专委会会议的,须向专委会主任书面请假,说明原因,并经专委会主任批准。

(四)受邀但不能参加政协其他会议和活动的,应说明事由按规定请假。

(五)委员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委参加常委会议的情况,在会议期间进行通报;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会议、调研、视察、学习培训、界别活动、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全年履职情况,每年年底由市政协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委员本人、所在单位和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通报。

第二十五条 建立提醒、告诫制度。

(一)委员届内两次请假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或一年内两次请假不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和活动,常委一年内两次请假不参加常委会议,由市政协办公室书面予以提醒。

(二)委员无故一次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或无故一次不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和活动,常委无故一次不参加常委会议;委员连续两年没完成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任务;委员、常委被市政协办公室书面提醒仍未改正的,由市政协分管领导约见谈话,予以告诫。

(三)委员届内无故两次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或无故两次不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和活动,常委届内无故两次不参加常委会议;委员届内三次请假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或一年内三次请假不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和活动,常委一年内三次请假不参加常委会议;委员连续三年不撰写提案也不反映社情民意;委员、常委被市政协分管领导约见谈话告诫仍未改正的,经市政协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后,可向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提出取消委员资格的建议。

(四)以上事项如遇特殊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后,提请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或决定的委员,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或决定的委员,应当给予撤销委员资格处分。委员因严重违纪、违法犯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主席会议作出。

第二十七条 委员因调离嘉峪关市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主动辞去政协委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主动辞去市政协委员职务和撤销市政协委员资格,由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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