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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 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

发表时间:2017-3-1

第十七条 健全履职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委员履职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履职要求、程序规范、成果运用、保障措施和协调机制等,着力构建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科学规范的履职制度体系。

第十八条 完善履职平台。精心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除特殊情况,政协组织的各类会议和活动应提前2-3天通知。加强提案、视察和考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经常性工作。探索运用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手段,丰富履职方法。就政协有关工作充分征求委员意见。加强政协协商与党政工作的有效衔接,拓宽和畅通委员履职渠道。

第十九条 提供履职服务保障。广泛征求选题意见,注重选题协调,扩大委员参与面,提高履职成效。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等应当提前告知委员。协商活动前应当向委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情况,保障委员知情权。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改进履职成果报送工作。有关事项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委员,完善履职成果反馈机制。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工作。做好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沟通协调、经费保障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委员联络工作。建立健全与委员联络的工作机构,定期研究委员履职工作。完善委员联络制度,建立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完善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联系界别制度、专门委员会联系相应界别制度。落实市政协主席为在嘉省政协委员活动召集人制度。做好省政协领导到我市考察调研时,与在嘉省政协委员座谈的组织服务。市政协定期向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

第二十一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完善学习制度,加强委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宪法法律、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形势政策及履职知识的学习。引导委员增进政治共识,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实际,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高联系群众能力;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原则,提高合作共事能力。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委员履职档案。自委员当选之日开始建档,实行一人一档,使用至委员任期结束。履职档案登记内容包括: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情况;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情况;参加市政协及市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的调研、视察和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会议、活动情况等。市政协每年定期向市委有关部门和委员所在单位通报委员履职情况。对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委员,市政协给予表彰奖励,并优先推荐为下一届委员建议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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