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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发表时间:2018-3-27

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为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作出贡献。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人才强国战略和知识分子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以利于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和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保护事业,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增进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和维护祖国的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宗教信仰者为祖国的建设和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侨务政策,加强同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祖国的建设事业和统一祖国的大业作出贡献。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民外交活动,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统一战线组织的特点进行关于中国近代以来文史资料的征集、研究和出版工作。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加强同地方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研究地方委员会带共同性的问题。

第二章 组织总则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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