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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吃空饷”“泡病号”有规可依

发表时间:2019-3-13

整治“吃空饷”“泡病号”有规可依


—解读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新规

 

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请假中提供虚假证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随着《嘉峪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印发,为解决“吃空饷”“泡病号”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

此次印发的《办法》从病事假人员范围、请假流程、期间待遇、监督管理等方面对病事假进行了严格规范。

《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治疗休息时,可以请病假。请病假7天以上的,原则上须本人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或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办理。

《办法》还规定,请病假每次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累计不超过24个月,累计最长时限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确定——实际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事假期限每次应在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办法》对具体的病假事假时间享受的工资待遇做出详细规定。全年病假累计在3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计发;全年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基本工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基本工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病假超过3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不计发,可继续享受除岗位性特岗津贴之外的其他工资性津贴补贴。请事假累计未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5个工作日的,工资全额计发。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次性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其超过天数扣发本人日工资的50%;全年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其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全部日工资。

《办法》还明确了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如: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虽患病但能够坚持正常工作而拒不上班的均视为旷工。

(来源:嘉峪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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