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发表时间:2022-2-14
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22年2月14日政协嘉峪关市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嘉峪关市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基本依据,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打造省域副中心、建设西部明星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嘉峪关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会议和活动、参加调查研究和视察考察、联系政协界别和委员,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五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主席会议出席范围为主席会议成员。列席人员为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委员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主席会议举行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审议人事事项时,列席人员不参加。
第七条 主席会议主要议题: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二)审议本届政协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更,副秘书长、委员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人选,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等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决定本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三)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形式和内容。
(四)对市级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议以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名义向中共嘉峪关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委员视察报告,听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和委员视察工作汇报。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部分职权。
(十)研究涉及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全局性工作,对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
(十一)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主席会议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者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九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十条 主席会议召开时间、议题和有关会议材料一般应提前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议题内容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部门负责人汇报后,由主席会议成员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 确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确定的事项或内容,由主席会议成员按照分工组织落实。
会议要求对有关审议事项进一步修改的,由牵头部门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送。
办公室负责办理上报、通报、交办和督办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按程序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八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根据会议情况,编发主席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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