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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表时间:2022-2-28

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2年2月28日政协嘉峪关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嘉峪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制度,不断推进常委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和工作实效,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为根本准则,以《政协章程》为基本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打造省域副中心、建设西部明星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嘉峪关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三条  常委会主持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的会务,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市政协的工作。

第四条  常委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主席主持常委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市政协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组织实现《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做出的全国性决议和政协甘肃省委员会做出的全省性决议;执行本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研等重要活动,落实全体会议决议的任务。

)在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中共嘉峪关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并对重要建议案的落实情况作必要的追踪视察。

)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的变更及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对常委会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提出建议名单,提请全体会议决定;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市政协副秘书长;对市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变动和领导成员的任免,进行协商并做出决定。

根据《政协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政协章程》规定的地方委员会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常委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学习《宪法》,学习《政协章程》,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交流业务知识等。

(二)审议市政协及常委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听取中共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和说明;对本市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实施情况,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提交市政协全体会议审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调研报告、视察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根据需要,邀请不是常委的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委员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及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讨论的议题和需要,可邀请在嘉的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有关的市政协委员列席;必要时邀请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它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委会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组成人员应按时参加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由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记录,会后予以通报,载入委员履职档案。

第十七条  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意见和建议。专题座谈会由主席会议决定,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有关常委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  件

第十九条  常委会做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以市政协文件或市政协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会议的重要决议、决定,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市政协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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