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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 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

发表时间:2017-3-1

(四)以上事项如遇特殊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后,提请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或决定的委员,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或决定的委员,应当给予撤销委员资格处分。委员因严重违纪、违法犯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主席会议作出。

第二十七条 委员因调离嘉峪关市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主动辞去政协委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主动辞去市政协委员职务和撤销市政协委员资格,由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严肃会风会纪。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中共甘肃省委“双十条”规定和中共嘉峪关市委七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杜绝不正之风,确保风清气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市政协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委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办公室            20172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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