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发表时间:2022-2-14
(三)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形式和内容。
(四)对市级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议以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名义向中共嘉峪关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委员视察报告,听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和委员视察工作汇报。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部分职权。
(十)研究涉及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全局性工作,对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
(十一)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主席会议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者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九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十条 主席会议召开时间、议题和有关会议材料一般应提前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议题内容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部门负责人汇报后,由主席会议成员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 确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确定的事项或内容,由主席会议成员按照分工组织落实。
会议要求对有关审议事项进一步修改的,由牵头部门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送。
办公室负责办理上报、通报、交办和督办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按程序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八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根据会议情况,编发主席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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