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发表时间:2022-6-30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市政协每届至少召开一次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专门委员会重要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协副主席分管相关专门委员会,并通过专门委员会联系相关界别和委员,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对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负责,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总体工作情况定期汇报(每半年一次)、重要工作专题汇报等制度。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条 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协调专门委员会工作。规范办文、办会、办事程序,使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工作相互贯通、形成合力。保障专门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按规定参加相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任务、工作领域等,分别联系相关界别委员,广交朋友,深交朋友。组织界别委员开展视察考察、协商研讨、学习座谈、交流参访、谈心谈话等活动,反映所联系的社会各界群众的愿望和诉求。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工作方式,提升履职成效。
第二十三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提案、请示件等,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经秘书长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以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或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按程序与党政有关部门、市级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省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外省(区、市)政协相关部门加强情况沟通和工作交流,密切工作联系,建立并完善沟通联系机制。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调研视察等活动,要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专门委员会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由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不断优化服务,协助委员工作委员会加强对本委员会委员的管理,认真执行委员请假制度,建立健全本委员会及所联系界别委员履职档案、委员履职统计和常委提交年度履职报告等工作,完善委员履职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通则自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