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表时间:2022-2-28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常委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学习《宪法》,学习《政协章程》,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交流业务知识等。
(二)审议市政协及常委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听取中共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和说明;对本市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实施情况,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提交市政协全体会议审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调研报告、视察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根据需要,邀请不是常委的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委员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及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讨论的议题和需要,可邀请在嘉的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有关的市政协委员列席;必要时邀请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它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委会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组成人员应按时参加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由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记录,会后予以通报,载入委员履职档案。
第十七条 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意见和建议。专题座谈会由主席会议决定,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有关常委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