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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2-28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 件
第十九条 常委会做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以市政协文件或市政协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会议的重要决议、决定,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市政协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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